新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轨道减振设计与评价标准》
城市轨道系统因其便捷、高效、环保等特点,成为现代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日益发展,其带来的轨道交通振动和噪声问题逐渐显露。新《噪声法》中重点交通噪声源新增了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对城市轨道振动和噪声控制提出了新要求。
安徽德诺科技股份公司作为参编单位,全程参与了安徽省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轨道减振设计与评价标准》DB34/T4572-2023的编制工作。
该标准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技术归口并管理,主编单位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和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该标准于2024年4月7日正式实施。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轨道减振设计与应用成果,参考国内、国际有关先进标准和工程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及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标准内容:
一般规定
3.1.1 城市轨道交通轨道减振设计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
3.1.2 城市轨道交通轨道减振设计应综合考虑可行性、经济成本、施工工艺、使用寿命、可维护性等因素选择振动控制措施。
3.1.3 城市轨道交通轨道减振设计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并综合考虑线路条件恶化、车辆性能下降等远期变化因素,采取相应等级的减振措施。
系统设计
3.2.1 减振措施等级宜按三级设置,按振动超标量与二次结构噪声超标量选择对应等级的减振措施,应符合表3.2.1-1及表3.2.1-2的规定,其中振动超标量以最大Z振级VLz,max超标量计,二次结构噪声超标量以等效A声压级LAeq,T(16Hz~200Hz)超标量计。
3.2.2 对于曲线半径小于等于500m的曲线地段,振动影响范围内涉及无桩基基础的砖木、砖混结构敏感建筑物(多层建筑)时,减振措施宜在振动超标量对应等级基础上加强。